▲林奕含曾在PTT曾發出不自殺聲明。(圖/翻攝自PTT)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許多網友在網路上爆料或是發表據有爭議的意見,擔心自己走在路上會遇害,因此會發表「不自殺聲明」,強調自己如果發生不測,那應該是被害的,不過有律師說明,其實這樣的東西根本沒有法律效力,只有宣示的作用。

據《聯合報》報導,育昕法律事務所律師侯志翔表示,「不自殺聲明」在法律上其實沒有相關的條例、也不具法律效力,它所擁有的效力較屬於「聲明」、「宣示」,確實有可能在當事人發生意外後,暫時排除自殺,朝意外、他殺方向偵辦,但是檢察官在偵辦過程也不會省略解剖、相驗等過程,最後結果更不會因為有這樣的聲明而改變。

律師也提到,「保留法律追訴權」也很多人在講,但是法律規定追訴期就是事件發生後6個月內,不會因為自己說保留法律追訴權就能延長追訴期,事發半年後一樣無法究責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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